□ 荆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居民养犬数量逐年增多,一些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对社区治理、公共安全、市容环境、卫生防疫等带来了较大隐患,特别是犬只伤人、扰民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提升城市文明水平,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于2024年10月28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4年11月29日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三十五条,主要围绕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理顺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养犬行为、强化治理措施等内容作出规定,引导群众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着力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谁来管坚持齐抓共管,完善管理体制
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社会治理工作,涉及面广,要做到管住、管好,就需要方方面面的协同配合。因此,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构建起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自治、社会公众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格局。
一方面,明晰监管责任,避免职责交叉。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查处相关违法违规养犬行为;明确了城管执法、农业农村、住房和城市更新、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流浪犬的捕捉转运、犬只免疫检疫、收容留检、经营活动等方面的监管责任;要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另一方面,强化社会共治,形成治理合力。条例注重发挥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掌握信息、组织群众自我管理和监督、调解纠纷等方面的优势,规定这些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同时,明确动物保护组织、媒体、社会公众等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应发挥的宣传教育、监督作用,让全社会参与到养犬管理工作中来,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基层治理合力。
如何管坚持统筹兼顾,细化管理措施
条例把解决我市养犬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合理设置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居民养犬与公共安全、环境卫生、邻里和谐等方面的矛盾与问题,着力提升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
一是建立分区管理制度。为推动养犬管理全面覆盖,条例规定全市按照重点管理区(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既有覆盖全域的强制性规定,如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等规定;也有基于城乡差异而实行的差别化管理规定,如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数量限制以及携犬只外出的行为规范。同时,条例还作出区域间的衔接性规定,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束犬链(绳)、戴嘴套或者将其装入犬袋(笼),并遵守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行为规范。
二是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条例建立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要求养犬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种狂犬病疫苗,禁止饲养未经狂犬病免疫的犬只,从源头上防范狂犬疫病的发生。同时,为加强犬只信息管理,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明确个人和单位申请养犬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办理登记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信息备案制度。
三是坚持管理服务并重。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与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开展便民服务、逐步实现养犬登记网上办理;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并公布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城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城市公园、广场、绿地遛犬区域,为犬只提供户外活动空间等,寓管理于服务,最大限度为群众提供便利。
怎么养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规范引领
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法为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遛犬不牵绳、犬吠扰民、犬粪不清理等问题进行治理和规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增进民生福祉。
一是明确养犬的品种和数量。条例规定,全市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同时,对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以及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犬只繁殖幼犬等情形作出了规定,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
二是压实养犬人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自律公约和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遗弃、虐待犬只;犬只死亡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弃置。同时,规定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当在住所内饲养,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地下停车场等共有区域饲养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等。
三是严格携犬只外出行为规范。为了减少养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条例对“遛犬”行为进行严格规范,规定携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束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链(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携犬只进入公用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乘人员同意;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同时,条例明确了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包括党政机关办公场所、政务服务便民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教学场所、文化体育场所、餐饮场所和商场、超市、宾馆等公共场所,但为犬只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和区域除外。
怎样罚明确法律责任,保障条例实施
养犬管理既要让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观念深入人心,转化为养犬人的自觉行动,还要明确法律责任,划出行为“红线”,通过加强对违法养犬行为的查处,保障条例的实施。
条例针对养犬不登记、不免疫、超数量、遗弃虐待犬只、共有区域养犬以及犬吠扰民、遛犬不牵绳、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犬粪不清理等12种违法行为,审慎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了体现出对多次违法行为和犬只伤人情形的惩戒,条例规定,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饲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对违法行为人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此外,针对犬只伤人这一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条例规定,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暂扣伤人犬只,由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连续进行医学留验观察十日,期间的检查、饲养等费用由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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