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就此,来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李雍在最新一期《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上撰文解读称,该违纪行为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并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既包括违反了成文的政治纪律即《条例》第六章的相关要求,也包括违反了不成文的政治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包括传统、习惯、原则等,是对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行为上的更高层次要求。
李雍表示,结合实践,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和稀泥”,奉行“好人主义”。如某市委原书记在担任该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先后接到多个关于候选人存在拉票问题的反映,但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未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核查、制止,导致发生严重的贿选情况,且由于处在集中换届期间,最终贿选问题被认定违反政治纪律,造成恶劣影响。
二是立场不坚定,面对歪风邪气不愿发声、不敢斗争。如某市委党校多名教师在课堂上公开发表明显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言论,该校原校长得知后怕得罪教师和挫伤教学积极性,放任不管,后有教师言论引发舆情,造成不良影响。
三是虽对问题作了处理,但蜻蜓点水、不痛不痒。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发生后,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虽然采取了措施,但本质上板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该批评不批评,该纠正不纠正,该查处不查处,管理不力、处理不严,破坏了纪律的严肃性,导致所在地区或单位政治风气败坏、政治生态恶化。如某地某局系统内一些党员干部出现违反政治纪律问题时,该局原党组书记进行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但总体上避重就轻,对有严重问题的不严肃处理,对有明显问题的放任不管,影响极差。
李雍认为,“造成不良影响”是认定该条违纪行为的重要条件,即党员领导干部的上述行为导致所在地区或单位政治生态恶化,影响了党的权威和形象。如果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可以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实践中,可从舆论反响、社会影响、是否造成损失、是否影响党的执政基础等角度综合判断。
上述文章还指出,面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重要政治责任,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教育提醒,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发现违纪违法问题时,应按程序及时如实向党组织反映和报告,坚持原则、亮明态度,严格纪律执行,推动净化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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