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付琦
【故事】
几年前,王三在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0万元,支持女儿王小花出国留学。王三和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利息。不料,未到还款日期,王三不幸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身亡。
事发后,银行将王小花诉至法院,讨要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三欠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本金10万元,利息1万余元。另查明,王三生前是一名老师,其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和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共有15万余元。作为王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小花已经领取了父亲账户的这些钱。
女儿继承父亲遗产的同时,要一并继承其生前债务吗?答案是肯定的。
法院依法判决王小花在继承王三遗产范围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1万余元。
【说“法”】
湘阴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员额法官 汤宇
借款人去世后,其所负债务并不会随之消灭。基于借款人的继承人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其是否负有清偿借款人债务的义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留有遗产并被继承,继承人需要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或无遗产可继承,则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王三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均是其遗产。被告王小花先后在相关部门办理了领款手续并领取了王三账户的相应款项,以实际行动继承了王三的遗产,故其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偿还义务。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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