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9年,小龙与小孟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恋爱,同年12月,双方父母商量订婚事宜,约定小孟到小龙家入赘。
2020年1月,小龙按照小孟家的要求,交付给小孟的母亲彩礼18600元,小孟母亲当场退还360元,小孟母亲实际收到小龙给付的彩礼钱18240元。之后二人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小孟到小龙家居住生活,但双方未登记结婚。
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小龙与小孟因琐事产生矛盾,2020年10月,小孟离开小龙家,双方一直分居至今。此后,双方多次协商彩礼退还事宜未果,小龙遂将小孟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小龙主张小孟返还72597.5元,其中包含彩礼钱18600元、用于举办结婚仪式的费用5399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龙与小孟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订婚并给付对方彩礼的行为,适用婚约财产纠纷案处理。小龙主张的其他费用系小龙与小孟在办理婚宴时小龙自愿支出的费用,小孟并未实际获取,小龙办理婚宴支出的相关费用不属于彩礼。小龙主张小孟返还其他费用53997.5元无法律依据,该请求不予支持。小龙与小孟同居生活半年多,小孟出的彩礼钱18240元不应全额返还,应酌情返还部分。最终,法院判决小孟返还小龙彩礼钱12768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务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务。
作者:闵以荣 肖阳
来源: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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