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分居及起诉离婚期间,多次通过暴力手段抢夺、藏匿未成年孩子。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发出全省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杨女士与熊先生是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未满2周岁的孩子小熊。在双方分居及起诉离婚期间,熊先生多次和其家属通过暴力手段抢夺、藏匿小熊。杨女士认为熊先生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自己作为母亲的监护权,还损害了小熊的身心健康,遂求助法院。熊先生经法院依法传唤,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出席听证。法院结合杨女士的陈述及内容,作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裁定书。裁定熊先生5日内将小熊送回杨女士住所,禁止熊先生及其近亲属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杨女士居住所等侵害杨女士监护权的行为。
“如果对方在收到我们的裁定书后没有履行送回孩子的义务,特别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对他进行督促义务,如果仍旧不履行,会涉及到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会涉及到拒执罪,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岳麓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李亦雯表示。
据悉,熊先生收到裁定后,可能会申请复议。这是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以来,全省法院系统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岳麓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李亦雯表示:“在我的理解范围内,其实抢夺藏匿子女属于变相的一种家暴行为,在存在被抢夺孩子的情形下,你可以在抢夺行为发生时,向当地的派出所报警,由当地派出所的民警进行先行处理,保存相关的证据,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书。后续的处理情况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可以寻求当地的妇联或者社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是妇女权益、儿童权益相关的保护。”
记者:郭姣姣
来源: 政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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